| 1. | 編製方法:根據納稅義務人申報營業稅時所填報之資料,經各地區國稅局建檔後,送財稅資料中心彙總而得。其稅務行業代號之歸屬亦根據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營業登記登錄之行業代碼判定。 |
| 2. | 注意事項: |
| (1) | 營利事業家數及銷售額6碼資料查詢注意事項 |
| | 礙於本資料庫流量負荷,查詢系統內建輸出項目數限制。若於執行查詢後出現「選取輸出之項目數超過系統限制」警告視窗,請降低每次查詢選取項目後,再重新執行。 |
| (2) |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版本 |
| | 本統計資料,其行業代號之分類係依照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111年10月編訂之第9次修訂,其適用年度為112至116年;106年8月編訂之第8次修訂,其適用年度為107至111年;101年8月編訂之第7次修訂,其適用年度為102至106年;96年8月編訂之第6次修訂版本,其適用年度則自97至101年;91年7月編訂之第5次修訂版本,其適用年度為92至96年。其餘各版本適用年度請參照本資料庫查詢系統。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版本不同,其行業代號亦無法完全對應。如欲進行時間數列資料比較時,請自行參照各年度標準分類電子書中之對照號列(https://www.mof.gov.tw/multiplehtml/219)。 |
| (3) | 資料特性 |
| | a. | 家數係根據稅籍資料統計,若同一家公司行號有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則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併計家數,例如甲公司除總機構外,另設有一乙分公司,則必須登記兩筆稅籍資料,計算總家數時列計為兩家。 |
| | b. | 本統計資料係來自於營業稅申報(查定)檔案,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1期申報者外,應以每2月為1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受大部分營業人採2個月為1期申報影響,本統計資料會呈現1、2月銷售額合併反映於2月份銷售額,3、4月銷售額合併反映於4月份銷售額等,造成統計資料呈現偶數月金額大、奇數月小之情形。 |
| | c. | 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第8款、第12款至第15款、第17款至第20款、第31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如醫院提供之醫療勞務、學校提供之教育勞務、農(漁)民銷售其收穫之農、漁產物等)及各級政府機關,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者,該家數及銷售額不納入統計。 |
| | d. | 為保護個別資料,部分行業家數低(等)於1家者,或可以運算方式間接得出銷售額時,則其銷售額將不陳示,以(D)號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