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 製 說 明
1.資料來源: 根據我國海關進出口報單資料彙整編製。
2.統計範圍: 以進出經濟領域(包含臺、澎、金、馬)之貨物為限,海外售魚亦列計出口。
3.編算方式: 出口總值=出口+復出口,進口總值=進口+復進口。
4.計價基礎: 出口貨品以離岸價格 (F.O.B.) 計算,進口貨品以起岸價格 (C.I.F.) 計算。
5.外幣匯率: 以美元為單位之統計採單一匯率換算,以財政部關務署公布之當月三旬美元買賣匯率平均數換算。(89年(含)前出、進口值分別按買、賣匯率平均數換算)。
6.國別認定: 出口貨品按已知最終目的地國家(地區),進口貨品按原生產國家(地區)。
7.資料更新: 進出口統計例行於每月上旬發布上月初步資料,並於月中修訂上上月資料,另每年2月及9月發布前一年年度調整及年修正資料。
8.財政部統計處貿易科聯絡電話:(02)2322-8341。
重要變革及資料銜接
1. 105年起採一般貿易制度,資料追溯至90年。為方便使用者查詢,「貿易總值」及「洲別/國別貿易值」統計項併列89年(含)前之特殊貿易制度資料。
2. 「貨品別貿易值」因貿易制度及分類修訂,異動較大,為避免使用者誤用,僅放置90年(含)後資料。
3. 103年(含)前出口資料包含港口售予本國籍船機之油品金額。
4. 86年(含)前「洲別/國別貿易值」之出、進口資料均不含復出口、復進口。
5. 貿易指數自100年起採用連鎖法拉氏指數計算單位價值指數,99年以前時間數列則以原編定基法指數之年增率銜接,惟電子零組件、機械、電機產品及資通與視聽產品分類架構與原定基指數不同,故僅銜接100年以後指數。